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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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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630次院會決議

日期:107-12-13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行政院第3630次會議

民國107年12月13日

報告事項

一、「防制假訊息危害專案」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今(107)年我國已發生多起因假訊息引發之紛擾事件,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社會安定,甚至對國家安全帶來衝擊。例如,今年6月,有人以一張11年前相片誤導社會大眾香蕉被大量棄置,不僅對農產品交易市場帶來負面影響、傷害辛苦之農民,也抵銷政府為平抑價格所做之努力;9月燕子颱風襲擊日本關西後,一則假訊息使我國駐外館處飽受批評,最終竟造成一位外交官選擇輕生之悲劇;九合一大選合併公投舉辦,也有許多誤導民眾不實資訊,在社群媒體間不斷流傳,而美國國會之美中經濟與安全審查委員會在11月14日提交美國國會年度報告中亦指出,臺灣正面臨社群媒體或其他網路散播假訊息之侵擾;日前也有民眾散播高雄港務大樓倒塌之不實訊息,造成國人恐慌。

(三)言論自由是民主政治基石,今年初臺灣再度經國際人權組織「自由之家」評列為最自由國家之一,此為臺灣社會民主自由人權驕傲象徵,亦為政府全力維護之最高價值,惟隨著新興網路科技與社群媒體之發展,散播錯假訊息之現象日益嚴重,已侵蝕此一根基。不僅在臺灣,在各個言論自由國家,也都成為不可迴避之重大課題。面對此一挑戰,儘管政府各部門努力澄清,部分民間單位亦致力闢謠,然效果終究有限,部分民主國家並已透過法制規範,強化打擊假訊息作為。因此,政府會在持續堅守民主價值、維護言論自由前提下,運用現行法令,針對「明知為假訊息仍故意散播,因而造成個人或公眾損害」之情況,從法制面進行加以補強,以遏止「出於惡意、虛偽假造、造成危害」之假訊息,降低其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所產生負面影響,並回應外界期待。

(四)感謝羅秉成政務委員督導,以及相關部會努力,就現行法制涉及散播不實訊息之處罰規範予以檢討及強化,並針對散播核子事故、食品安全及災害等不實訊息,增訂行為人處罰規範,另本院已送請立法院審議之「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也在依循「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Manila Principles on Intermediary Liability)」精神下,就網路社群平臺服務業者保護權利人相關協力義務有適當規範。第一波檢討作為,以全面修法、多頭並進方式,填補現行法制規範不足之處,請各部會持續盤點檢討,以期完善防護機制。惟為防制假訊息之危害,除法制面外,未來也需政策面及科技面之配合(如查證假訊息來源等),政府將持續努力。至平臺業者之協力義務,並非是課予其查證假訊息之責任,是否為假訊息最終係由法院予以認定,這部分請羅秉成政務委員、唐鳳政務委員及Kolas Yotaka發言人持續加強對外溝通說明,避免誤解。

(五)假訊息蓄意形塑「假的公民社會」,企圖傷害正常民主秩序,各政府機關均有責任加以即時查證澄清,本次推動修法工作,即係在兼顧言論自由與社會秩序前提下,希望能以更有效、快速之因應能力,啟動自我防禦工程,推行相關法制規範,致力打擊假訊息之危害;在此也籲請社會大眾、第三方查核組織與平臺業者一起努力,共同協力防制假訊息,確保公共利益,鞏固臺灣民主制度。

(六)隨著科技發展,新媒體及自媒體日益盛行,訊息傳播速度也更甚以往。政府與社會大眾之溝通及交流,已無法被動仰賴過去傳統新聞媒體所要求之平衡報導,而應以更積極之態度,主動與媒體及平臺業者建立夥伴關係,才能正確傳達資訊,對於社會所提之不同意見,也應加強溝通協調說明清楚,避免爭議及誤解持續擴大。因此,請各部會立即著手規劃配合調整發言/新聞發布系統組織,期能成立由專人專責專職之小組,並使其具備有政治判斷力、輿情蒐集面向要廣、能夠快速撰寫新聞稿、運用圖卡及多媒體影音(或製作懶人包)、媒體聯繫(發布澄清新聞後要追蹤效果)、經營社群網站等功能,請各部會朝此方向努力。

(七)最後,請通傳會協助規劃「人民對媒體信任度」之調查,以作為政府後續政策擬定之參考。。

討論事項

一、為防制假訊息危害,內政部等5部會擬具「災害防救法」第41條修正草案等7案,經羅政務委員秉成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等相關部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並加強對外說明,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以彰顯政府防制假訊息危害,維繫國家社會安定決心。

二、內政部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羅政務委員秉成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次修正,係為強化防杜黑金、假訊息及境外勢力介入選舉、罷免活動,促進選舉、罷免廣告資訊公開透明,以及改進選舉作業,並使兩部選罷法規範一致,對於維護選舉、罷免活動公正及公平性,具正面作用。

(三)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三、司法院函送「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71條第2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經羅政務委員秉成等協商竣事,請由院會銜並函轉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

(一)通過,由院與司法院、考試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司法改革為外界關注之議題,本次修法係為建構合理有效率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使得終審法院能發揮統一法律見解功能,同時健全法官監督、淘汰機制,以回應社會期待,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司法院函送「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羅政務委員秉成等協商竣事,請由院會銜函轉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與司法院、考試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五、教育部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林政務委員萬億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家庭是所有教育之出發點,良好之家庭教育能造就優秀人才與良好人際關係,增添社會之軟實力。本次修法係為結合更多資源共同推動家庭教育,提升家庭教育專業服務能力,並增進民眾家庭教育知能。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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