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 長 提 示:
一、對於原住民的傳統文化,政府不但一向予以尊重,並且善加維護,因此
原住民為慶典祭祀而殺豬宴客的行為從未遭到禁止。外界質疑政府為花
蓮縣長補選而全面禁止原住民殺豬宴客,與事實出入甚大。請法務部儘
速透過各種媒體以精簡明確的文字,說明政府絕不容許假借殺豬宴客之
名而行賄選之實的情事發生。此外,內政部警政署動員大批警力支援花
蓮查察賄選,當然會有一定的嚇阻效果,惟仍請考量當地民眾的感受,
以適當的措施遂行查賄任務。
二、陸委會蔡主任委員等就「遊說法」草案所提意見極為寶貴,但遊說法草
案甫於上週院會通過,應照決議送請立法院審議。與會首長所提意見則
請秘書處整理後,送內政部、法務部參考,並會同向立法院執政黨團妥
為說明。
三、日前六艘我國遭菲律賓扣押漁船返回台灣,引起各界對台菲漁權議題的
關注,錫在此謹對返國船員表示關懷之意;針對目前仍滯留在菲國的
漁船及船員,請外交部立即派員赴菲國阿巴里港探視,並提供一切可能
協助,以維護其合法權益與協助生活照料。另請本院農委會儘速安排船
員家屬前往菲國探視船員。
為展現政府維護專屬經濟海域權利的決心,請本院海巡署協調海軍共
同加強台菲重疊經濟海域漁業巡護執行作為,提高護漁密度,立即將巡
護頻度增加一倍,由目前每星期一航次(二天)增加至每星期兩航次(
四天),確保漁民合法作業權益。另請農委會邀集海巡署、國防部等相
關機關檢討護漁的標準作業程序,擬具說帖向漁民宣導,讓他們瞭解發
生狀況時的求援方法與步驟。同時國防部與海巡署間應建置單一窗口,
以加強護漁作業的聯繫協調事項。
台菲兩國之間漁業資源的利用及養護息息相關,為共同開發及利用兩
國相鄰水域的漁業資源,本人也要在此呼籲菲律賓政府儘速與我國進行
漁業合作及爭議處理機制之協商,以促進雙方的共同利益。並請本院農
委會會商相關機關積極研議及推動相關事宜。
報告事項
一、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推動情形報告|內政部,請鑒核案。
決定:洽悉。
院長提示:
(一)本週「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推動情形,截至七月三十日
止,追加預算部分共錄取四萬七千一百四十九人,進用率為
百分之七十.一,執行績效持續進步中,應予肯定,惟仍請
各部會戮力以赴,早日達成目標。
(二)內政部本(第二)次提出的推動情形距七月九日在院會報告
後,錄用人數增加了五、八六二人,過半數計畫的執行率已
超過百分之八十,成績尚屬良好,惟「台灣不動產資料庫建
置」等三項計畫因招標作業問題,執行率偏低,甚至掛零,
嚴重影響了整體執行的績效,內政部應就此一部分切實檢討
改進,並請本院工程會及經建會給予充分的協助,以儘速順
利完成招標作業。
(三)「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的執行地點遍布各縣市,因地區
的特殊性,部分計畫的供給名額大於當地需求名額,導致就
業服務中心無推介名單或推介不足,這是許多部會所共同面
臨的困難,請經建會就各地區的需求性進行通盤檢討分析,
提供適當資料供各部會據以調整修正工作計畫內容,計畫要
具體可行,方能落實推動。同時,各部會應加強與地方政府
協調溝通,儘速完成遴選及進用作業,使失業勞工能早日重
返就業市場。
(四)此外,各部會宜適時對外宣導本案之辦理績效,使民眾瞭解
政府的作為,對於相關媒體報導的批評,也應立即回應澄清
,並請新聞局協助處理。
(五)至經濟部中小企業人力協助計畫企業提供職缺數有三萬多人
,惟目前核准獎助備案的只有二二五人,如何加強媒合,請
副院長召集相關部會協調處理,並請經濟部下週報告處理情
形。
二、內政部陳擬「調整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請鑒核案。
決定:洽悉。
院長提示:
(一)身心障礙朋友因其身體及心理上的障礙,造成他們求學、就
業以及社會參與的不便,特別需要全體國人共同關懷接納,
並以實際的行動給予支持與協助,讓他們生活得更有自信與
尊嚴。本院為落實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自八十九年十月成
立「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委員會」,二年多來已擬具
多項具體措施,各機關仍應持續推動,共同為提升身心障礙
朋友的福祉而努力。
(二)鑑於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朋友為弱勢族群中的弱勢,即使當
前政府財政困難,但對於他們的經濟生活仍需予以優先關懷
與照顧,今天內政部調高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給
付標準,正足以彰顯政府持續照顧弱勢族群的決心,以及負
責任的態度。
(三)本案之實施,將使二十萬五千餘位中低收入戶的身心障礙者
直接受惠,請內政部於完成相關行政程序後,自九十三年度
起推動實施。至於九十三年度所需增加之經費,其中台灣省
二十一縣市增加的部分,請主計處增賦一般性補助款額度支
應;另臺北市、高雄市、金門縣及連江縣,請內政部於九十
三年度預算經費既有額度內調整後予以補助。
討論事項
一、內政部擬具「行政區劃法」草案,經葉政務委員俊榮等審查整理竣事,
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台灣行政區域五十餘年未曾大規模調整,因為縣市劃分過於
零碎且不夠均衡,造成資源無法合理分配與整合運用,基層
行政編組與人力調配不符合地方實際需求,甚至造成區域間
的差距日形擴大,進而影響國家整體發展。因此,推動行政
區域重劃,均衡城鄉發展,建構適當分佈之生活圈,厚植區
域經貿競爭能力,已是政府當前必須正視的重要課題。
(二)不論是從第三波民主化國家的經驗來看,或是從先進國家改
善政府施政效能並鼓勵地方多元發展的過程來看,「分權」
不但是賦予地方政府更多的權力,也同時要承擔更多的責任
,這是影響國家整體發展的重要改造工作。理想的分權制度
必須植基在完善的地方自治制度及均宜的區域分配上,才能
夠使地方政府真正有能力來扮演共同促進國民福祉的角色。
(三)對於行政區劃與縣市升格等問題,本人前已提出「優先立法
、全盤規劃、積極推動」的基本原則。本草案的提出,當然
會面臨各種錯綜複雜的爭議與考量,本人要感謝葉政務委員
俊榮及內政部余部長能夠與縣市政府充分討論並經過多次的
審查後完成本草案;強化地方自治量能、建立中央與地方夥
伴關係是本院重要的政策方向,內政部除應積極與立法院朝
野黨團溝通、加速完成本法的立法程序外,也要儘速完成我
國合理地方自治圖貌的規劃。
(四)本人必須強調,推動制定本法,絕不僅是為了特定的一、兩
個縣市,而是以帶動全面性的行政區域調整、均衡區域整體
發展進而健全地方制度為主要目標。請內政部在本法草案的
基礎上,一方面對於已經有共識的行政區域調整個案加以積
極的推動,另一方面也要持續地研議合理的全盤規劃進而循
序推動。
二、經濟部擬具「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胡政務委員勝正等審
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台灣自二00二年元月一日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企業
經營者面臨來自全世界產業的競爭,為因應我國產業全球化
的趨勢,並鼓勵企業藉由合併、收購及分割等方式,達到水
平、垂直整合,以加速產業調整與企業轉型,企業併購法制
的完備,乃勢所必需。對於經濟部快速回應企業需求而完成
法案草擬,本人在此表示肯定。
(二)本次企業併購法的修正方向,以法規鬆綁為原則,如透過股
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得進行簡易合併、降低公開發行公司
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營業或財產時,股東會的決議門檻,以
及增訂母、子公司可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等
,當有助於簡化企業併購程序,並提供適當的租稅優惠。
(三)本次修正後,除可建立良好的併購機制、創造有利的企業併
購環境外,對於促進我國經濟發展及提升企業國際競爭力,
將有莫大助益。因此,請經濟部積極協調立法院,早日完成
本案的立法程序。
三、本院原子能委員會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草案,經蔡政務委員清
彥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作業,攸關民眾安全,對國家社會有重大
影響。原能會根據以往執行應變演習之經驗,並參酌國外作
法,有效運用國家整體資源、結合災害防救及全民防衛動員
準備,讓國土安全網能完整的建立,確有必要,同時也感謝
蔡政務委員對本案的費心審查。
(二)對於事故最重要的是防患於未然,原能會除須嚴格執行各核
能電廠平時運轉的安全管制工作,以避免發生事故外,更應
加強督導各核能電廠做好事故應變作業的平時準備工作,並
積極協調各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配合執行救災演練,如遇事
故發生,即能迅速採取必要的應變措施,減低民眾受到的影
響。
(三)本案為建置國土安全網重要的一環,希望原能會加強與立法
委員的溝通協調,以期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使國人安全能獲
得進一步的保障。
四、本院農業委員會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四條之
一、第七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根據本院主計處統計,自八十四年至九十年期間,我國農家
每戶平均所得與非農家比率,從八二.七四%逐年降至七七
.五六%,顯示農家所得與非農家所得差距有逐漸擴大的現
象;我國已邁入已開發國家之林,農業部門成長相對趨緩及
農家所得偏低,為我國與其他先進國家共同的問題,值得加
以重視。
(二)本院農委會為因應農業受到加入WTO的衝擊,已推動相關
對策;又為加強照顧老年農漁民生活,並擬具本修正案,自
明(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將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由原來
每人每月三千元提高為四千元,可使老年農民的經濟安全,
獲得更多的保障。經衡量目前政府財政負擔能力,此次調整
發放標準,尚屬合理。請本院農委會積極協調立法院早日完
成立法程序,以肯定老年農民長久以來促進農業發展的貢獻
與價值,並彰顯政府建構經濟社會公平的政策及決心。
(三)為讓老年農民生活得更健康、自主且有尊嚴,請本院農委會
、衛生署、內政部結合農漁會、志工團體等民間力量,加強
辦理醫療保健、安養照護、經濟安全、休閒育樂及生活調適
等措施,以健全農民社會安全制度。
五、褒揚國立編譯館熊故前館長先舉先生案。
決議:通過,呈請 總統明令褒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