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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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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七二一次院會決議

日期:90-02-14

院長提示:
一、環保署所做希臘籍貨輪「阿瑪斯號」污染事件處理情形報告,洽悉。以
  下幾點請相關機關注意辦理:
(一)整個污染狀況雖已受到有效控制,但對船艙餘油、海上浮油及岸邊油
   污,仍應繼續動員最大人力及各項適合的技術及設備,儘速提前完成
   清理作業。至於當地居民的工作權我們也要予以適度的尊重,希望環
   保署能以以工代賑的方式兼顧。
(二)環保署、交通部、海巡署、農委會及國防部等相關機關,務必記取教
   訓,並應即就各相關權責單位之分工、通報流程、作業程序、作業方
   法及所花的時間,與其間環境生態所產生的傷害與急迫性,加以檢討
   比較,建立一套以環境保護為優先的緊急應變作業程序。
(三)無論面對的是何種緊急事故,反應速度與行政效率應該是最重要的考
   量,除應運用最快速的通訊工具外,賦予第一線處理單位更高權限與
   彈性,應該是各單位必須確實貫徹的做法。
(四)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及應變系統應於一個月內建置完成,在此之
   前,各單位應確實依照災害防救法體系與其相關法規及作業手冊規定
   辦理。
二、農委會所提「梨山地區森林火災搶救情形報告」,准予備查。對於參與
  此次救火工作之農委會、林務局、內政部營建署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
  台中縣消防局、台中縣政府及國軍官兵等人員,俊雄要表達最高的謝意
  ,由於他們不眠不休的投入,在短期間內火勢得以控制,並且已於昨晚
  完全撲滅。不過以下幾點仍請各相關機關注意辦理:
  (一)森林是台灣寶貴的自然資源,應予妥善維護,請農委會參考先進
     國家對於森林火災救火之作法,協調內政部等有關機關改進目前
     以人力為主之救火方式,研究發展空中救火技術體系,克服山區
     地形及氣候條件之限制,以期在最短期間內迅速撲滅森林火災。
  (二)此次火災現場主要為台灣二葉松人工林及天然闊葉樹林,屬於易
     燃之樹種,災後必會對該地生態產生相當之影響,希望農委會、
     內政部營建署等單位儘速加強復育造林及生態保育工作。
  (三)內政部警政署應全力查緝肇事者,繩之以法。
  (四)農委會應督促負責現場指揮同仁澈底清除殘火,以防死灰復燃。
三、由此次油污染事件及森林火災事件的處理過程來看,相關單位均未能於
  災害發生的第一時間充份掌握災情,並依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本院函頒
  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辦理,致影響災情處理時效,遭致社會各
  界責難。茲再重申,中央各部會或是地方各縣市政府,都應有防患未然
  、制變機先的心理準備,切實依據前頒規定,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應立即透過各種傳訊工具,將現場狀況迅速通報,俾相關單位迅即採
  取各種必要之緊急應變措施,防止災情擴大,減少災害損失。
四、由於近來國內失業率提高,而開學在即,擔心部分學生無力繳納學費,
  特請教育部專案報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補助的辦理情形。對於
  教育部照顧弱勢學生就學補助所實施的低收入戶子女學雜費減免、特殊
  學生學費優惠、工讀助學金、獎學金等所做的努力,對維持社會之公平
  與正義有實質的幫助,值得肯定。
  有關學生就學貸款制度,除可幫助學生順利就學外,亦可養成學生自力
  更生,較一般直接補助,更能建立學生相對的權利及義務觀念,值得繼
  續推展。至於報告中所提改進方向及待各部會協助事項,請教育部儘速
  邀集相關部會解決。
  報告事項
一、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簽報「八十九年度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
  策類委託研究查核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二、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具「院長於院會及巡視提示事項各機關辦理
  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三、臺灣省政府委員余玲雅另有任用免職,並業奉明令任命為本院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請鑒案。
  決定:應予備查。
  討論事項
一、財政部擬具「票券金融管理法」草案,經鍾政務委員琴等審查整理竣事
  ,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請鍾政務委員再邀集財政部、本院法規會等有關機關研商。
二、財政部擬具「會計師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內政部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經胡政
  務委員錦標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併前案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併前案審議。
四、本院主計處簽以,本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編具九十年度「
  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暨「社區重建更新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概算,請核議案。
  決議:修正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正之點:內政部辦理租金補助減列三十八億元及營建署補助縣
  市政府辦理個別住宅重建景觀工程減列八億元,兩項均改列預備金科目

五、本院人事行政局簽以,考試院函送「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修正
  草案及「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四條修正草案,擬由院與考試院會銜送
  請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與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六、本院科技顧問組擬具「科技人才培訓及運用方案」修正草案,經蔡政務
  委員清彥等整理竣事,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函復科技顧問組及分行相關機關積極辦理。
七、本院衛生署重行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經陳政務委員錦煌
  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請陳政務委員錦煌邀集有關機關就主計處所提意見研商後再議。
  臨時討論事項
一、關於本院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二七O六次會議決議停建核能四廠一
  案,業經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二O號解釋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十七條規定,向立法院提出報告及備詢,茲經立法院決議本院應繼續
  執行相關預算,立即復工續建核能四廠。為尊重大法官解釋並依本院與
  立法院之協議,核能四廠相關預算擬即繼續執行;並請經濟部研擬有關
  核能法草案報院,請核議案。
  決議:
  (一)立法院與本院之協議,應予備查。
  (二)核能四廠相關預算繼續執行,復工事宜請經濟部督導台電公司妥
     為處理,並請相關權責機關配合辦理。另對於核能安全之維護,
     亦請經濟部及原子能委員會等相關權責機關切實加強辦理,並對
     核廢料之最終處置,達成可行對策。
  (三)請經濟部召集原子能委員會等相關機關研擬有關核能法草案,並
     加強與立法院相關委員溝通後,報院核轉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
     同時,請經濟部在做好充裕電能供應的前提下,審慎研議規劃提
     前將現有的三座核電廠陸續停止運轉,辦理除役,讓台灣成為真
     正的非核家園。
  (四)「非核家園」的理念,在環保人士歷經二十年的努力,終於成為
     全民的共識,得來不易,我們應善加珍惜。為了讓國人認識「非
     核家園」的深遠意義,請新聞局、教育部、內政部、環保署、國
     科會、原子能委員會及經濟部等機關廣邀民間環保人士,組成「
     非核家園宣導委員會」,由新聞局召集,負責規劃及推動各項教
     育宣導措施。
  (五)為使日後類似核能四廠興建與否的問題,能經由公民投票的方式
     獲得根本性解決,避免再發生因公共政策的爭議,浪費過多的社
     會成本,因此,核四復工後,本院將依兩院協議第四點:「行政
     院宣布核能四廠復工續建後,即可開啟協商大門」,把公投法列
     為重啟朝野協商的重要議題。
二、本院環境保護署擬具「行政院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草案,請核議案。
  決議:原則同意,請秘書處(法規會)核簽。
  任免事項
一、院長提議:駐尼加拉瓜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蔡德三另有任用,應予免職。
  決議:通過。
二、院長提議:駐查德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邱仲仁、駐甘比亞共和國特命全
  權大使李辰雄均另有任用,應予免職。
  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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