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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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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八三六次院會決議

日期:92-04-28

討論事項         
一、本院衛生署擬具﹁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應變處理條例﹂
  草案,經本院經建會及胡政務委員勝正、許政務委員志雄等研商整理竣
  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修正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正之點:請胡政務委員及許政務委員邀集相關機關研商確定後,據以
       整理文字。
   院長提示:
    (一)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自九十二年二月起在全球迅速蔓延,
       已經成為全球最關注之議題。至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止,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公布最新全球案件數達四八三六例,每日
       持續新增百餘例。為防止國內疫情擴散,本院以審慎之精神
       ,除了將其指定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提高防疫措施外,亦
       在跨部會合作機制下,與各級衛生機關合作,嚴防擴散,並
       配合國際防疫體系,建構嚴密防疫網。惟因部分國人對於防
       疫措施未能充分瞭解與配合,相關防疫規定亦仍有不足,使
       得國內的疫情尚未能獲得完全控制。
    (二)為有效防治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蔓延,維護國人健康,
       並考量到此一傳染病對國內經濟、社會的衝擊,必要時將動
       員社會各界之資源,提供作為救人、安置、檢疫及防疫使用
       ,及適時實施特定強制隔離、區域管制及檢疫等措施,並對
       個人不配合防疫的情況,能有更清楚的罰則;同時為籌措中
       央及地方政府執行前述防疫措施所需經費,需以舉債方式設
       置五百億元防治基金,相關處置及基金的籌措都須透過立法
       方式加以解決,以補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不足。
    (三)本案所擬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應變處理條例」具體規
       範各級政府的防治、紓困等事宜,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之
       安全,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請衛生署及本院相關單位,本
       著防疫如救火的精神,立即協調商請立法院惠予從速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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