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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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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044次院會決議

日期:96-06-06

院長提示:
民國96年6月6日第3044次會議
一、氣象局已經發布了6月5日及6日的豪雨特報,到目前為止已有淹水戶143戶、道路坍方有3個地方。本院災防會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在6月5日晚上11點33分就啟動了應變機制,由黃副執行長坐鎮指揮。本人除了在此表達最大的關切之外,還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及本院農委會、經濟部、交通部等相關機關加強防災整備,以減少災害。

二、6月1日本人在立法院順利完成了施政方針報告及第一次總質詢,在立法院本人除了再次強調「以合作代替對抗、以築巢代替築牆」的施政基本理念外,並提出「穩定兩岸,共贏共榮」、「增加投資,繁榮台灣」、「打擊黑金,杜絕賄選」、「弱勢優先,安居樂業」四大施政主軸及其相關重要措施,希望大家全力以赴,以最高的效率積極推展各項政務。
該施政方針報告所列相關重要措施,秘書處已彙整成分工表,並置於各位首長桌上,請主辦機關於1個月內,擬定細部規劃、實施期程,以及經費需求等,由經建會彙整列管,定時提出報告,並請相關政務委員督導。在未來一年裡,請大家循著規劃好的工作事項和期程,努力不懈,共同打拚,相信我們一定能交出一張亮麗的成績單,為人民、社會謀最大的福利。

三、生技新藥為政府積極推動的知識經濟產業,本人在向立法院提出的施政報
告中,已將生技產業定位為未來兆元產業的目標之一,我們需要積極推動生技新藥產業,並創造其經濟價值。
為吸引資金與研發人才投入需要長期投資且高風險的生技產業,本院贊成透過制定專法的方式,本院各相關部會提供租稅獎勵優惠及法令鬆綁等措施,以協助生技新藥產業突破瓶頸,挹注研發創新量能,包括:
(一)在提供租稅獎勵優惠方面,除研發及人才培訓支出可適用投資抵減外,生技新藥公司的法人股東亦可享受股東投資抵減,以協助生技新藥產業募集資金。
(二)在加速法令鬆綁方面,訂定生技新藥上市審查制度一元化及公開透明之流程;並解除公務員服務法之限制,使具有公務員身分之技術擁有者,能透過技術取得合理股權,並擔任董事或科技諮詢委員,以促進產學研合作。
本人在此感謝中研院李前院長遠哲及翁院長啟惠及立法院王院長金平的高度支持,行政院不另提草案,由立法院四黨及無黨籍聯盟跨黨派聯合連署提出「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這是行政院與立法院的合作,也是立法院朝野各黨派的合作,希望此一能創造兆元產業的法案,立法院在本會期結束(6月15日)前能完成立法,本院相關單位將在委員會審查時,配合說明,以利審查順利完成。
本人6月1日於立法院施政方針報告中,強調要以「合作代替對抗」,本案正好是最佳的寫照,即行政院和立法院的充分合作,立法院朝野政黨及無黨籍聯盟的合作,共同提出法案;行政院沒有另提草案,但這個案子最重要的所有獎助優惠辦法,及法令的鬆綁,則完全由行政院各相關部會提供完整配套來作為基礎,立法院審查本案時,行政院也將全力配合。行政、立法兩院這種以「合作代替對抗」的良好運作模式,希望今後能繼續發揚光大。

四、院會剛剛才核定基本工資調整案,但今天的平面媒體卻已鉅細靡遺的披露了所有的內容。本人在上次院會曾期勉大家,在本院政策未拍板定案前不應對外發言,以免引起社會大眾誤解。對於媒體先期披露基本工資調整案之內容一節,相關公務員不但?有行政倫理,連最起碼的紀律都未能遵守,令人痛心。請政風單位迅即徹查,將書面報告轉陳。

院長提示(補列):
今天院會勞委會所提「基本工資調整之影響及配套措施」報告,經通盤考量勞工基本生活所需、對產業競爭力之衝擊、物價指數之變動及勞工適度分享經濟成長成果等因素,本院決定基本工資自96年7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17,280元,每小時95元,調幅9.09%。
我國現行基本工資自86年發布迄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率上升,基本工資占各業薪資之比率卻逐漸下降,使得勞工實質購買能力下降,但勞動生產力則呈現上升趨勢,為使勞工分享與雇主共同創造經濟成長之成果,並保障領取基本工資數額薪資的弱勢勞工之基本生活,現行基本工資確有必要檢討調整。
調整基本工資將有助提高低收入勞工工資、增加消費、吸引非勞動力進入勞動市場、促使企業提高生產技術,提升勞動生產力,並促進經濟競爭力。惟為減緩基本工資調整對中小企業所帶來短期性的衝擊,勞委會與經濟部、經建會已擬訂妥善的配套措施,包括:時薪勞工僱用安定措施、弱勢勞工僱用獎助、失業勞工就業服務、調整外勞膳宿費用、補助企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檢討外勞政策等配套措施。不但是調升勞工的基本工資,也顧慮中小企業怎樣來因應過渡期間。
為落實推動辦理,請勞委會及經濟部積極向勞工團體及六大工商團體充分溝通說明,協助受影響企業妥善因應,俾使政策能順利推動。

 報告事項
一、本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陳報「金融改革執行成果」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為解決我國長期累積的金融積弊,政黨輪替後,我們將金融改革列為重要施政,本人於90年啟動「金融改革元年」,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等金融六法,並以金融重建基金大力整頓經營不善的36家農漁會信用部。接著本院於91年成立「金融改革專案小組」,積極推動第1階段金改,順利達成總統指示的「258金改目標」,大幅降低金融機構逾放比率,避免台灣爆發本土型金融風暴。
(二)第1階段金改「除弊」已有效改善金融體質,但我國金融機構家數過多、規模較小,各銀行相互削價惡性競爭下,獲利能力不足,因此政府繼續推動第2階段以「興利」為主軸的金改。目前金融機構整併已略見成效,包括華僑銀行由寶來集團經營、台開公司信託部併入日盛金控、彰化銀行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台新金控,合作金庫合併農民銀行,以及台灣銀行將於7月1日合併中信局等;在外資投資我國金融機構方面,已有渣打銀行併購新竹商銀,花旗銀行於今年4月宣布併購華僑銀行。財政部與金管會同仁的努力,值得肯定。
(三)雖然2次金改在執行過程中有部分需要檢討與改進之處,但在鼓勵整併及提升金融機構國際競爭力的政策方向是正確的,有必要持續推動,總統並已明確指示,本院及相關機關自應全力推動。
(四)本院已於95年9月訂定金融市場套案,將延續2次金改,尊重市場機制,以公股帶動整併,推動銀行市場結構的重整,輔以做好公司治理及金融監理的配套措施,以建立一個多元化、國際化及安定可靠的金融市場。請財政部與金管會儘速提出具體推動方案,並加強對外溝通與說明,化解各界誤解,以利金改的落實。

二、本院農業委員會陳報「農地銀行之建置與推動」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農委會辦理之「農地銀行之建置與推動」計畫,內容涵蓋農地銀行服務體系之法制依據、業務執行、服務環境等三方面的配套規劃,將透過各鄉(鎮、市)農會為執行主體,共同創造農民、農會及政府三贏的效益。農委會的積極創新作為應予肯定。並請農委會依既定的規劃,積極推動,以有效達成促進農地流通及活化農地利用的目標。
(二)農委會除應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積極輔導農會仲介農地買賣、租賃外,並應避免產生與民爭利的疑慮,請農委會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主管機關-內政部,妥予向各房仲公會及業者說明。
(三)稻田休耕補助政策,造成優良農田閒置、廢耕情形嚴重,其補助金額,也一直是無法擴大農地租賃面積的原因之一。請農委會就相關補助金額、稻米保價收購等稻米整體產業及配套措施,一併檢討調整。

三、經濟部函送該部標準檢驗局委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簽署之亞太實驗室認證聯盟醫學領域相互承認辦法,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四、本院勞工委員會陳報「基本工資調整之影響及配套措施」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基本工資之調整應以照顧勞工生活並兼顧經濟競爭力與勞動生產力之提升為目的。我國現行基本工資自86年發布迄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率上升,基本工資占各業薪資之比率卻逐漸下降,使得勞工實質購買能力下降,但勞動生產力則呈現上升趨勢,為使勞工分享與雇主共同創造經濟成長之成果,並保障領取基本工資數額薪資的弱勢勞工之基本生活,現行基本工資確有必要檢討調整。
(二)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由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提出調整建議,經通盤考量勞工基本生活所需、對產業競爭力之衝擊、物價指數之變動及勞工適度分享經濟成長成果等因素,本院決定基本工資自96年7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17,280元,每小時95元,調幅9.09%。
(三)調整基本工資將有助提高低收入勞工工資、增加消費、吸引非勞動力進入勞動市場、促使企業提高生產技術,提升勞動生產力,並促進經濟競爭力。惟為減緩基本工資調整對中小企業所帶來短期性的衝擊,勞委會與經濟部、經建會已擬訂妥善的配套措施,包括:時薪勞工僱用安定措施、弱勢勞工僱用獎助、失業勞工就業服務、調整外勞膳宿費用、補助企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檢討外勞政策等,應落實推動辦理,以確實達到「僱用安定」與「促進就業」之目標。
(四)本案具有高度的衝突性和政治性,感謝勞委會、經濟部、經建會等相關部會及負責審查的邱副院長。院會後請本院發言人及相關部會首長向社會各界詳加說明,另請勞委會及經濟部積極向勞工團體及六大工商團體充分溝通說明,協助受影響企業妥善因應,俾使政策能順利推動。
 
討論事項
一、本院衛生署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劉政務委員玉山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並撤回前送審議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並撤回前送審議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院長提示:
(一)隨著台灣經濟生活水準的提升與民眾健康意識的抬頭,食品衛生安全成為國人相當關心重視的議題。自從95年10月間發生入境旅客攜帶中國大陸大閘蟹等相關問題以來,經由本院成立專案小組,研擬多項具體改善措施並落實執行後,目前在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上,已強化各級政府機關的橫向與縱向機制,同時透過科學風險評估,加強產品源頭管理,持續對業者進行監督與輔導,也積極對消費者進行教育宣導,並以明快的速度處理食品安全事件,成效顯著,值得肯定。
(二)此次修法,除明列散裝食品原產地標示規範,以提供消費者充分資訊外,也強化一般食品及特殊營養食品廣告之管理,更賦予主管機關管制入境旅客攜帶高風險食品之法源依據,為全民健康作好把關工作,符合社會各界對食品衛生安全之高度期待,應屬前瞻務實的作法。
(三)本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衛生署積極向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俾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二、內政部擬具「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民法第982條已於96年5月23日經總統修正公布,97年5月23日起,儀式婚將改採登記婚。為配合此一變革,戶籍法中有關人民辦理結婚登記程序等相關規定,自有配合修正之必要,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各黨團妥為說明。

三、經濟部函送我與薩爾瓦多暨宏都拉斯共和國簽署之自由貿易協定(FTA),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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