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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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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565次院會決議

日期:106-09-07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院長提示:
民國106年9月7日第3565次會議
副院長、秘書長、各位政務委員、各位部會首長、各位同仁,大家好:
今天是本人主持的最後一次行政院會議,即將卸下這個重擔,除了感到如釋重負,也有些心裡的想法要跟各位分享。
去(105)年5月20日本人承總統之命組閣,個人認為這是非常具有歷史意義的工作,因為我們內閣團隊必須完成三項主要工作使命,第一是確保政權及政府業務都能平順移轉,不要有任何疏失造成人民或政府的損害;第二是將總統政見一一定錨,朝正確方向推動,讓國家向前邁進;第三是確保總統施政理念的精神與價值觀能落實在各項政務的推動,包括以全新思維推動反毒、加強空污防制,規劃產業發展藍圖,以及推動前瞻基礎建設等,並希望藉此突破過去20年來我國始終無法進入到全球頂尖進步國家之林的瓶頸。
回顧過去這1年3個多月以來,對外,我們面臨全球性經濟衰退及英國脫歐公投造成的經濟不確定性影響;對內,則面臨少子女化和高齡化、貧富差距擴大、薪資成長停滯及政府年金財務危機等亟待解決的問題。政府施政面臨艱鉅的考驗,非常辛苦。不過,儘管充滿挑戰,甚至遭遇很多批評及誤解,但很高興在各位夥伴無私無我、不畏艱難努力下,終能不負總統所託,突破種種阻力,交出有具體成果的成績單。在總體經濟方面,去年520上任之初,經濟成長率原被外界認為不可能保1,甚至有可能為負,但我們積極採行各項提振景氣措施,促使國內消費、投資都能持續穩定成長,出口動能亦明顯擴張,失業率這一年多來也是持續下降,去年經濟成長率增至1.48%,另依主計總處估計,今(106)年經濟成長率將可達到2.11%,整體經濟情勢審慎樂觀。在重要政策推動成果方面,包括:完成五加二產業創新政策並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調升勞工每月基本工資為2萬2,000元及每小時140元;修正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確立長照基金財源不虞匱乏,實施「長期照顧計畫2.0」落實弱勢保障;完成「電業法」修正實現電業鬆綁,優先開放再生能源等綠電發展。此外,針對危害國家社會甚鉅的毒品問題,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並針對日益嚴重的空氣污染問題提出「空氣污染防制策略」、完成年金改革三法修正,以及因應各界詬病的所得稅制提出稅改方案等。在此,本人要向各位的努力表達最深的敬意與謝意,並為各位的表現感到驕傲。
政府施政就像接力賽,不管我們這個團隊做得多好,磨合有多順暢,運作表現有多好,時候到了,就必須交棒。而每一棒選手也都必須奮力向前、全力以赴,才能保持領先的優勢。唯有持續下去,才能達到終點。現在,我們的階段性任務已告完成,執政即將進入下一個階段,在座各位,有部分同仁即將離任,也有同仁仍將繼續在工作崗位上打拚,無論身在何處,都希望大家繼續為臺灣這片土地,奉獻一己之力,持續深化改革與轉型,也為我們的下一代,打造幸福安樂的家園。
最後,再次感謝大家,祝福各位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報告事項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陳報「服務型智慧政府推動計畫整體規 劃」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本案為「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之重要子計畫,非常感謝國發會陳主委添枝及吳政委政忠之協助,本計畫將可促進政府數位服務轉型,與國際接軌,有助於提升臺灣數位競爭力。
(三)為簡化程序,提升政府效能,請主計總處針對108年政府經費結報作業研議一站式服務;另請衛福部以推動長期照護政策為範疇,擴大社會福利一站式服務適用範圍,期透過突破及應用,建立完整之政府資訊平臺,以大幅改善政府效能。
(四)請各相關部會配合本計畫,優先編列預算辦理各項具體作為,並從民眾需求角度思考,加強跨域服務流程改造,積極推動政府服務之轉型。

二、本院人事行政總處奉示擬具院長向總統呈請辭職暨轉呈 副院長、政務委員、秘書長、相關部會首長、本院發言 人聯名呈請辭職及其餘各機關政務人員一併呈請辭職 之簽呈文稿,請鑒詧案。
決定:呈請總統鑒核。

討論事項
一、本院農業委員會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 4條修正草案,經林政務委員萬億等審查整理竣事,請 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次修法目的,是為確保農民權益,保障農民晚年生活,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農委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二、法務部函送我國擬加入之「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 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All Persons from Enforced Disappearance),經林政務委員萬億等研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次院會通過之「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屬於聯合國所公布之九大核心人權公約,請各機關依本公約規定,確實檢討修正主管之各項法令,以提升我國對人權之保障。另,尚未完成國內法化之2項公約,亦請相關主管機關積極推動辦理,以彰顯政府決心,樹立我國積極參與國際人權事務、維護人權之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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