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事項
一、外交部函送我國防部與馬其頓共和國國防部簽署之國防合作瞭解備忘錄
,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二、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簽報「機關公文電子交換推動現況」,請鑒核
案。
決定:請各機關確實依所提改進措施配合辦理。
三、本院人事行政局簽報「各主管機關提報人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請鑒
核案。
決定:由院分函各主管機關照辦。
院長提示:
本院所屬各機關副首長、各機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公立大專院
校校長、公營事業董(理)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等,其對國家
政務的推動或教育的發展,具有相當的影響力。俊雄一向非常尊重
各部會的推薦人選,但在正式核定前,俊雄仍希望能先行約見,與
他就國家政策方向交換意見。務請各機關首長確實配合辦理。
討論事項
一、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蒙藏委員會擬具「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草案,經蔡政務委員清彥等審
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本院農業委員會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四、本院人事行政局簽以,教育部所擬「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擬
由院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並撤回前送立法院
審議之修正草案。
五、經濟、內政兩部會銜擬具「自來水法」修正草案,經鍾政務委員琴等審
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修正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正之點:請鍾政務委員邀集臺北市政府、經濟部等機關,就第
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協調修正後定案。
任免事項
一、院長提議:國防部常務次長空軍中將宋利川屆齡退伍,應予免職;任命
空軍中將傅慰孤為國防部常務次長。
決議:通過。
二、院長提議:任命陳仁官為福建省政府兼任委員。
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