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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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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業務監督考核作業要點

日期:114-09-24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行政院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業務監督考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院臺消保字第1010129662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院臺消保字第103012721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院臺消保字第105015012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院臺消保字第106016512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院臺消保字第109016051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院臺消保字第110016847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院臺消保字第111018565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院臺消保字第1145019217號函修正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執行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一條所定對中央主管機關推動消費者保護業務之監督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考核對象,為本法第六條所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本院每年辦理考核一次,考核程序如下:

(一)受考核機關於接獲本院考核通知後,應擬具執行績效書面報告,於規定期間內送達本院。

(二)本院依受考核機關提送之書面報告進行書面考核,並得擇定應受實地考核機關,進行實地考核;完成考核後,召開考核會議確定考核結果。

              本院為辦理考核,得邀請學者專家協助。

              第一項考核結果,得提本院消費者保護會報告。

四、考核項目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方案執行成效。

(二)本院消費者保護會(處)裁(指)示事項及相關作為。

(三)前次考核委員建議事項之處理成效。

(四)考核作業整體表現。

五、前點考核項目,各款評分總和最高為一百分。

              考核結果評分總和達七十五分以上者,分列等第如下:

(一)特優:九十分以上。

(二)優等: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良等: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四)普等: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考核結果評分總和未滿七十五分者,為未達列等標準,不予列等。

六、受考核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當年度考核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向本院報請下一年度免予考核一次:

(一)當年度特優。

(二)最近二年均獲優等以上。

(三)最近三年有二年優等以上、一年良等,且最近一年為優等。

              前項免考核機關仍應提送執行績效書面報告,本院得提供年度建議意見。

七、本院得設置下列特別獎項,表揚當年度考核結果具有特殊具體表現之機關:

(一)消保躍進獎:與前年度相較,當年度評比結果躍升一等第以上,且其實績具顯著進步者。

(二)消保新策推展獎:接任新興消費者保護業務並迅即制(訂)定相關規範者。

(三)消保卓越創新獎:當年度推動消費者保護業務,具創新或前瞻作為,並有亮眼表現者。

              受考核機關得於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期間內,填具提案表向本院提出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獎項之申請。

              特別獎項經考核會議綜合評議後,擇優選定。

八、考核結果名列特優、優等及獲得特別獎項之機關,由本院頒發團體獎牌(盃、狀)。

              考核結果未達列等標準之機關,應於下一年度將後續檢討改善報告(含具體精進作法)提報本院消費者保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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