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1 年 5 月 4 日院臺消保字第 1010129662 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03 年 3 月 11 日院臺消保字第 1030127215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 年 1 月 8 日院臺消保字第 1050150123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 年 3 月 1 日院臺消保字第 1060165122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9 年 1 月 14 日院臺消保字第 1090160519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院臺消保字第110016847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院臺消保字第 11 1 0185655 號號函修正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執行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一條所定對中央主管機關推動消費者保護業務之監督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考核對象,為本法第六條所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本院每年辦理考核一次,考核程序如下:
(一)受考核機關於接獲本院考核通知後,應擬具執行績效書面報告,於規定期間內送達本院。
(二)本院依受考核機關提送之書面報告進行書面考核,並得擇定應受實地考核機關,進行實地考核;完成考核後,召開考核會議確定考核結果。
前項考核結果,得提本院消費者保護會報告。
本院為辦理考核,得邀請學者專家協助。
四、考核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指標性業務之執行成效:
1.核心業務。
2.非核心業務:當年度輿情、民眾關注及地方政府重視之消保事項。
3.督導及考核地方政府有關業務。
(二)本院消費者保護會(處)裁(指)示事項及相關作為。
(三)前次考核委員建議事項之處理成效。
五、前點考核項目及內容,各款評分總和最高為一百分。
考核結果評分總和達七十五分以上者,分列等第為:
(一)優等:八十五分以上。
(二)良等: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三)普等: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考核結果評分總和未滿七十五分者,為未達列等標準,不予列等。
六、考核結果名列優等之機關,由本院頒發團體獎牌(盃、狀)。
考核結果未達列等標準之機關,應於下一年度將後續檢討改善報告(含具體精進作法)提報本院消費者保護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