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消費者網路投保與申請保險服務之便利性,並強化保經代公司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之安全性,金管會研擬「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修正條文草案,將於近期依法辦理預告。相關法規修正重點如次:
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
(一)考量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擁有大量個人資料,為強化個人資料防護效能,明定保經代公司申請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取得個人資料管理系統(PIMS)之認證,並考量該系統由導入至認證,公司尚需時間規劃辦理,爰明定自116年1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5條及第18條)
(二)配合「金融行動身分識別標準化機制」簡稱變更,修正為「金融行動身分識別(金融Fast-ID)」,並參考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放寬保經代公司得以數位憑證之方式確認保險客戶身分。(修正條文第8條及第10條)
(三)參考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放寬要保人為其七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投保者,保經代公司應以其他更具證明力之方式確認被保險人投保意思表示為本人所為、將保經代公司應提供網路投保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之保險契約約定審閱期間之規定,回歸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第10條)
(四)為強化保戶辦理網路保險服務之身分確認程序,明定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保險服務應依據代理或業務合作之保險業網路保險服務事項之風險等級辦理身分確認程序。(新增第10條之1)
(五)參考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放寬保經代公司於財產保險既有保戶免抽樣電話訪問條件、免予執行抽樣電話訪問範圍、調降電話訪問抽樣比例、及電話聯繫要保人未成或拒訪者,應補寄信件、簡訊或電子郵件提醒相關投保權益。(修正條文第13條)
(六)配合保經代公司申請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取得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及個人資料管理系統之認證,爰刪除保經代公司差異化管理有關前揭2項系統認證及導入之積極指標。(修正條文第14條)
二、「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一)考量保險代理人申請同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上開業務,實務上均要求申請者應依本辦法辦理,以強化公司健全經營,爰予以明定。(修正條文第2條)
(二)為強化銀行、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資訊安全防護措施及個人資料保護之安全性,明定該等公司除應建立內部控制之作業程序外,並應符合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及個人資訊管理系統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另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檢核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2條、第8條修正條文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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