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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資(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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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膠襯墊、泡殼責任業者自116年7月1日起 須標示塑膠材質辨識碼

日期:114-07-01

環境部為加強宣導塑膠襯墊、泡殼回收,並接軌國際有關塑膠包材的材質標示制度,發布修正「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增訂塑膠襯墊與泡殼應標示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的相關規定,並自116年7月1日起實施。

環境部說明,本次修正主要配合112年新增公告塑膠襯墊與泡殼為應回收廢棄物,為宣導民眾與機關學校加強回收,規定製造或輸入未包裝商品的塑膠襯墊或泡殼業者,須標示塑膠材質辨識碼於塑膠襯墊、泡殼的本體上;進口商品含有塑膠襯墊或泡殼之輸入業者,則須標示塑膠材質辨識碼於本體上或商品的包裝、標籤上。此外,業者若選擇將塑膠材質辨識碼標示於進口商品的包裝或標籤上時,須於塑膠材質辨識碼下方標示對應材質之包材、容器,以辨明其塑膠材質。

環境部進一步指出,若塑膠襯墊或泡殼用於包裝藥品、健康食品或醫療器材等物品,因考量於包材本體增加材質標示可能涉及變更包裝材質或結構,須經安定性試驗、臨床前測試及衛生福利部相關審查許可,進而影響相關產品供應穩定性與民眾健康需求,故此類塑膠包材可免標示。

環境部強調,本公告實施日(116年7月1日)前既有已登記塑膠襯墊、泡殼責任業者,最遲應於116年9月30日前完成塑膠材質標示;本公告實施日後新登記責任業者,則應於「登記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完成標示。期盼透過材質標示,引導責任業者朝向平板包裝的材質單純化,同時促使民眾與機關學校落實塑膠平板包材回收分類工作。

有關本次公告相關資料請參閱新聞附加檔案,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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