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台八十八消保法字第○一三五二號
受文者:蔡○○君
【主旨】
台端函請釋示宴會合約書是否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乙案,本會意見如
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陳情函。
二、本案本會意見如次:
〈一〉按宴會合約書上所記載之事項,如屬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
訂立契約之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應有消費者保護法(以
下簡稱本法)第二章第二節有關定型化契約規定之適用。
〈二〉至於飯店對於預訂喜宴之消費者收受訂金並於宴會合約書上記載「
宴會舉行日前一個月取消訂席,應補償最低保證桌數之一半金額,
另訂金不退還」,該項約款之目的在於確保契約之履行,惟仍應受
本法有關定型化契約有關誠信原則及平等互惠原則等規定之規制。
至取消訂席所應補償之金額與沒收之訂金數額是否過高,如有爭議
,可依本法申訴、調解,或循司法途徑尋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