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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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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以通訊交易方式購買植物商品,鑑於市面上植物商品種類繁多,是否有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之適用,仍須依個案商品之實際狀況審視是否合致準則規定及其說明之情形。

日期:113-07-26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函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院臺消保字第1131019794

【主旨】有關臺中市政府函轉台端詢問以通訊交易方式購買植物商品 是否有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之適用疑義一 案,復如說明,請參考。

【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13年7月16日府授法消保字第1130196488號函辦理。

二、「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 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 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 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為消 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為 平衡消費者和企業經營者之權益,本院依據前揭授權訂定「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其第2條規定: 「本法第19條第1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 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1、易於腐敗、保存 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2、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 化給付。……」,合先說明。

三、有關所詢植物商品是否有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 準則之適用疑義,謹說明如下供參:

(一)按上開準則第2條第1款及第2款分別明定「易於腐敗、保 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 客製化給付」為可不適用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揆 其立法說明,分別為:「易於腐敗(例如:現做餐盒或蔬 果等),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例如:蛋糕或 鮮奶等)之商品,因其本身容易快速變質腐壞,保存期限 少於七日,或雖較七日稍長,惟解約時即將逾期,均不適 宜退還後再出售」、「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例如:依消費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依消費者指示刻製 之印章或依消費者身材特別縫製之服裝等;消費者依現有 顏色或規格中加以指定或選擇者,非屬本款所稱之客製化 給付」。 (二)鑑於市面上植物商品之種類繁多,是否有上述準則之適用, 建議仍須依個案商品之實際狀況審視是否合致上述準則之 規定及其說明之情形。另有關實務判決見解,臺灣臺東地 方法院109年度東消小字第2號小額民事判決,曾就「果苗」 之通訊交易作成判斷,其判決理由指出:「被告(企業經 營者)雖另以系爭交易為果苗買賣,無鑑賞期規定之適用。 惟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之規定,系爭 交易並不符合上述準則第2條所定解除權行使之例外情形, 是被告所辯顯有誤會,自不可採」,併供參考。

四、本案謹就法規之適用提供判斷原則如上,個案商品之認定或 解約退款若遇有爭議無法協調,仍需由法院依具體個案情形 作最終之裁判。有關法院判決可參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 站所建置之相關資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 則>相關民事判決及法律意見(https://cpc.ey.gov.tw/Page /1D52E592E7C79A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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