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消保法字第0910000035號
受文者:台北市政府
【主旨】
貴府函詢「視聽歌唱業者要求消費者登記身分資料行為之適法性,
可否登記於法無據,而主管機關及業者認有登記必要時,考慮評
估在不妨害消費者隱私權下,由建設局於KTV管理規則中加入相關
規定」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市法保字第九○二○八三五六○○號及第
九○二○八三五六一號函。
二、本案視聽歌唱業者要求消費者登記身分資料之行為,似有侵害消費
者隱私權之虞。至貴府可否於『KTV管理規則』中加入登記之相關
規定一節,仍請注意適法性問題,請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