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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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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消費者保護法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之基本法,對於「服務費」尚無個別具體之規範。

日期:103-09-29

【釋示要旨】
消費者保護法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之基本法,原則上適用於各行各業,對於「服務費」尚無個別具體之規範。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函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院臺消保字第1010071389號
【主旨】
所詢消費者保護法規對於「服務費」是否有相關規範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1年11月7日勞動2字第1010132984號函。
二、按消費者保護法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之基本法,原則上適用於各行各業,對於「服務費」尚無個別具體之規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來函所述店家向顧客收取之服務費,應依前述原則於收取前充分揭露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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