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消保法字第0920001130號
受文者:台北市商業管理處
【主旨】
貴處函詢業者因縮減免費提供之電子信箱容量所衍生之爭議案,是
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北市商四字第○九二三三○九一
三○○號函。
二、本案本會意見如次: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或接受服務者」、
「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
業者」、「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
服務所生之爭議」,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
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訂有明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
條亦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營業,不以營利為目的
者為限。又所謂「消費」,係指不再用於生產或銷售情形
下之「最終消費」而言。
〈二〉綜上,雖業者提供免費之電子信箱服務,非以營利為目的
,仍屬本法所稱之企業經營者。則使用免費電子信箱之消
費者與業者所生爭議,自屬本法適用範疇。
三、復請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