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書函】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六日
台八十四消保法字第○○三五一號
受文者:臺灣○○地方法院
一、貴院八十四年三月十七日○院○○○字第○六一二○號函洽悉。
二、消費者保護法係以消費關係為其規範範圍,只要有消費關係存在均應
適用本法。所謂「消費關係」,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係指消費
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而言。基此,消費
者保護法對於適用對象之行業別並無加以限制之規定,併此敘明。
三、所謂消費,由於消費者保護法並無明文定義,尚難依法加以界定說明
,惟依學者專家意見認為,消費者保護法所稱的「消費」,並非純粹
經濟學理論上的一種概念,而是事實生活上之一種消費行為。其意義
包括:
〈一〉消費係為達成生活目的之行為,凡係基於求生存、便利或舒適
之生活目的,在食衣住行育樂方面所為滿足人類慾望之行為,即為消
費。
〈二〉消費係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之行為,蓋消費雖無固定模式
,惟消費係與生產為相對之二名詞,從而,生產即非消費,故消費者
保護法所稱之消費,係指不再用於生產之情形下所為之最終消費而言
。惟此種見解是否得適用於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一切商品或服務之消
費,仍應就實際個案認定之。
四、復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