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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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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契約範本係提供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締約時參考之用,與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之效力不同。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八日

  台八十八消保法字第○○○四一號

  受文者:內政部

 

【主旨】

 

 貴部函詢有關建設公司依據 貴部頒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制作

 之買賣契約書,是否為定型化契約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七九○

     六號函。

 

二、本會意見說明如次:

  

  (一)按定型化契約範本僅係提供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作為訂定有關契約

         參考之用,故範本之性質與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有別,且範

         本並未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公告之程序辦理,故不具有消費者保

         護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效力。另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規定,定型化契約記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者,仍有

         本法關於定型化契約規定之適用,亦即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有違反定型化契約之規定者,仍應受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

 

   (二)來函所詢民眾與建設公司簽訂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如係依據 貴部

         頒訂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所制作,是否為定型化契約一節,依

         上述說明,應屬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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