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八日
台八十八消保法字第○○○四一號
受文者:內政部
【主旨】
貴部函詢有關建設公司依據 貴部頒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制作
之買賣契約書,是否為定型化契約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七九○
六號函。
二、本會意見說明如次:
(一)按定型化契約範本僅係提供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作為訂定有關契約
參考之用,故範本之性質與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有別,且範
本並未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公告之程序辦理,故不具有消費者保
護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效力。另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規定,定型化契約記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者,仍有
本法關於定型化契約規定之適用,亦即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有違反定型化契約之規定者,仍應受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
(二)來函所詢民眾與建設公司簽訂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如係依據 貴部
頒訂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所制作,是否為定型化契約一節,依
上述說明,應屬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