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函】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
保局三字第09502047370號
受文者: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主旨】
有關台南縣政府所詢購買投資型保險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會95年3月14日消保法字第0950002201號函辦理。
二、「投資型保險商品」除具一般保險性質外,復兼為投資工具
,其性質仍為「保險」,屬一般消費案件,故仍有消費者保
護法之適用。
三、另曾○○君○○保險經紀人〈股〉公司保險爭議乙案,據
統一安聯人壽保險〈股〉公司查告,因雙方對於招攬當時
是否已就該保單「應扣費用」及「可能投資風險」明確告
知並無共識,在無新事證下尚難同意曾君所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