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消保法字第○九二○○○○三九三號
受文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
有關貴公司函詢於網站提供消費者付費下載數位軟體產品之交易是
否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規範之郵購買賣或
訪問買賣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消費者保護字第○○○一號函。
二、查本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所謂郵購買賣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
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
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
為之買賣。故若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
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者,才可認
為其交易非屬本法所稱之郵購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