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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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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應由法院斟酌全案事實,依消保法第12條規定具體考量認定。

日期:101-05-23

【財政部函】

  中華民國87年6月22日

  台財融字第87175776號

 

【主旨】

 

 關於銀行定型化契約中明列「毋須先就擔保品受償,得向立約人(

 保證人)求償」條文,其是否有違消費者保護法中之定型化契約之

 精神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行政院消者保護委員會函轉 貴府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八七

   澎府建工字第二九○五五號函。

 

 二、關於銀行授信定型化契約相關問題可參閱本部金融局委託金融

   人員研究訓練中心辦理之「銀行定型化契約之研究-授信及催

   收有關契約」研究報告第四十四則「銀行得逕向保證人求償之

   特約」之研究內容(檢附該部分影本乙份供參)。至定型化契

   約條款是否有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無效,應由

   法院斟酌全案事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具體考量

   認定之。

 

 三、前述研究報告請逕洽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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