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函】
中華民國87年6月22日
台財融字第87175776號
【主旨】
關於銀行定型化契約中明列「毋須先就擔保品受償,得向立約人(
保證人)求償」條文,其是否有違消費者保護法中之定型化契約之
精神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行政院消者保護委員會函轉 貴府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八七
澎府建工字第二九○五五號函。
二、關於銀行授信定型化契約相關問題可參閱本部金融局委託金融
人員研究訓練中心辦理之「銀行定型化契約之研究-授信及催
收有關契約」研究報告第四十四則「銀行得逕向保證人求償之
特約」之研究內容(檢附該部分影本乙份供參)。至定型化契
約條款是否有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無效,應由
法院斟酌全案事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具體考量
認定之。
三、前述研究報告請逕洽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