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消保法字第0910000505號
受文者:鄒○○君
【主旨】
台端函詢科技產品在未足穩定的測試期間是否可在市場銷售,是否
會違背消費者維護之原則等問題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復請 參
考。
【說明】
一、依據 台端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致本會主任委員函辦理。
二、查商品於其流通進入市場時,無論是否為測試之商品或為最終產品
、半成品、原料或零組件,凡未具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並致
生損害於消費者時,即有消費者保護法產品責任規定之適用。至於
受害之消費者依同法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規定,可分別視其規定向生
產、製造或向經銷、輸入之企業經營者求償。
三、又所詢測試中之科技產品,簽訂代理行銷契約應如何注意一節,除
請注意消費者之權益、安全與品質等有關事項外,仍應視具體個案
之情事或其他民事法規等規定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