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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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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商品於其流通進入市場時,無論是否為猝逝之商品或為最終產品、半成品,凡未具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並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即有消保法產品任規定之適用。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消保法字第0910000505號

  受文者:鄒○○君

 

【主旨】

 

 台端函詢科技產品在未足穩定的測試期間是否可在市場銷售,是否

 會違背消費者維護之原則等問題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復請 參

 考。

 

【說明】

 

 一、依據 台端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致本會主任委員函辦理。

 

 二、查商品於其流通進入市場時,無論是否為測試之商品或為最終產品

     、半成品、原料或零組件,凡未具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並致

     生損害於消費者時,即有消費者保護法產品責任規定之適用。至於

     受害之消費者依同法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規定,可分別視其規定向生

     產、製造或向經銷、輸入之企業經營者求償。

 

 三、又所詢測試中之科技產品,簽訂代理行銷契約應如何注意一節,除

     請注意消費者之權益、安全與品質等有關事項外,仍應視具體個案

     之情事或其他民事法規等規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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