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書函】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七日
台八十六消保法字第○○七一八號
受文者:彭○○君
一、台端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傳真函洽悉。
二、關於台端函詢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中所稱「生產」或
「製造」二者之區別疑義問題,本會意見如次:
〈一〉查本法所稱「生產」或「製造」,其區別的標準為何,立法
意旨雖未見明確,惟解釋上似可認為:「生產」或「製造」
應以該商品有無經過人為之製作或加工,作為區別之標準。
如係未經人為製作加工之商品,均屬於生產,例如生產農、
林、漁、牧之農牧或養殖公司,即為生產者;反之,如係工
商製品、乃至手工藝品之產製等,則均屬於製造,該業者即
為製造者。
〈二〉另外,無論生產或至早商品之企業經營者,依本法規定就其
所提供之商品,均應對消費者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二
者之責任輕重並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