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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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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公司在各種型式之廣告,除應注意廣告詞句之明確性,並應注意相關優惠活動限制條件表示方式(例如:折價優惠之行使要件及期限)之事前充分揭露,以避免日後觸法及影響交易秩序。

日期:102-08-22

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公參字第1000004225號
【主旨】
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於網站或營業處所,就「買100送50」特惠活動所為促銷廣告,未就優惠券使用條件限制予以表明,疑涉廣告不實乙案,雖因情節輕微而尚無以行政論處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必要,惟為避免爾後觸法及影響交易秩序,爰警示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100年3月21日消保官字第1000002409號函辦理。
二、案關促銷廣告對系爭「買100送50」特惠活動優惠券之使用期間暨使用方式等條件限制,雖依現有事證,因情節輕微,尚無以行政論處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必要。惟本案產生糾紛,主要係貴公司未就該特惠活動內容及優惠券使用條件限制等內容,於公司網頁廣告及各分店所使用各項促銷廣告媒體,為齊一且明確方式揭示,而生爭議。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貴公司爾後在各種型式之廣告,除應注意廣告詞句之明確性,並應注意相關優惠活動限制條件表示方式(例如:折價優惠之行使要件及期限)之事前充分揭露,以避免日後觸法及影響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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