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七日
台八十四消保法字第○○○一六號
受文者:○○消費者保護協會
一、貴會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汽消字第八三一一六號函敬悉。
二、關於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所指「政府」,原則上係指整個消
費者保護行政體系,即包括主管機關、研擬審議基本政策及監督
機關、申訴及調解機關等三種。消費者保護團體雖得依據消費者
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請求政府予以必要之協助,而受請求之政
府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非有正當理由不
得拒絕,惟因政府機關各有其法定業務職掌,基於依法行政原則
,本案所稱「政府」,自係指與該請求協助業務有關之主管機關
而言。
三、本案有關火燒車間題係屬經濟部主管業務範圍,本會除函復說明
外,並已另函移請主管機關經濟部妥為處理逕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