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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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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業者於網路出售「購買特定商品兌換券之抽獎資格」,如未違反法律強制及禁止規定,應認有消保法之適用。

日期:104-02-10

【釋示要旨】
業者於網路出售「購買特定商品兌換券之抽獎資格」,係以機會為交易之標的,屬具射倖性之行為,如該交易行為之標的未違反相關法律強制及禁止規定,應認有消保法之適用。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函
中華民國103 年9 月29 日
院臺消保字第1030056320 號
【主旨】
有關網路集資抽獎所涉消費關係之認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03 年9 月22 日經商字第10302424750 號函。
二、按「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為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2 條第1 款、第2 款及第3 款所規定。又
「所謂消費,係指不再用於生產情形下之最終消費而言。故民眾購買彩券,
依前開規定,應屬於消費事件。……購買彩券雖屬投資性、射倖性行為,但
透過法律特別許可,承認此種交易類型,使機會得成為交易之標的,此亦應
屬於消費生活之一種。購買彩券之行為可能發生消費糾紛,且彩券還有周邊
附屬行為,形成整個彩券交易行為,如將來消費者所購之彩券中獎後是否能
兌現、發行機構(銀行)應負之履行義務等問題,乃交易對象仍有受保護之
必要。故應認民眾購買彩券行為屬於消費事件,其所生法律關係有消保法之
適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2 年10 月23 日消保法字0920001377 號
函參照),合先說明。
三、所詢網路集資抽獎所涉消費關係之認定一節,查案述業者於網路出售「 購
買特定商品兌換券之抽獎資格」,其型態與購買彩券近似,亦以機會為交易
之標的,屬具射倖性之行為,如該交易行為之標的未違反相關法律( 例如:
刑法)強制及禁止規定,參諸前揭說明,應認有消保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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