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書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消保法字第0910000442號
受文者:田○○君
【主旨】
台端函詢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與第五十三條相關疑義乙節,本
會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台端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申請書辦理。
二、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於調查完成
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除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於公開經過及結果前,應予企業經營者有說明或申訴之機
會外,其調查經過及結果如何公開,消保法並無規定,故調查完成
後「是否」與「如何」公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得本諸權責
辦理。至於消保法第五十三條有關「消費者保護官及消費者保護團
體」提起不作為訴訟之規定,消費者並無權逕為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