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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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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依消保法第三十三條進行調查後,資料「是否」與「如何」公開,應由主管機關本諸權責辦理。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書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消保法字第0910000442號

  受文者:田○○君

 

【主旨】

 

 台端函詢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與第五十三條相關疑義乙節,本

 會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台端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申請書辦理。

 

 二、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於調查完成

   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除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於公開經過及結果前,應予企業經營者有說明或申訴之機

   會外,其調查經過及結果如何公開,消保法並無規定,故調查完成

   後「是否」與「如何」公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得本諸權責

   辦理。至於消保法第五十三條有關「消費者保護官及消費者保護團

   體」提起不作為訴訟之規定,消費者並無權逕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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