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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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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曾上市現仍在農畜水產養殖場中之同種類農畜水產品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得依消保法第33條至第38條之規定,進行行政監督。

日期:103-09-29

【釋示要旨】
曾上市現仍在農畜水產養殖場中之同種類農畜水產品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得依消保法第33條至第38條之規定,進行行政監督。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函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院臺消保字第1010000210號
【主旨】
貴會函詢有關肉品業者於各肉豬交易市場採購養畜業者上市拍賣豬隻供作其肉品原料之交易關係,是否屬消費者保護法所稱消費關係及相關法條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0年12月30日農授防字第1001475542號函。
二、按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係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目的。所謂消費關係,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消保法第1條及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旨揭交易關係,係屬企業經營者與企業經營者間之法律關係,合先敘明。
三、來函所詢:「基於避免肉品業者因採購及販售不合格肉品,損及肉品業者與消費者權益之虞,本會於查獲養畜業者違規使用禁藥時,得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7條及第38條公告該等違規業者資料,供肉品業者選購豬隻之參考」一節,倘公告違規業者資料之目的,係在於保護肉品業者,尚無消保法之適用,宜循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法規作為依據;倘公告違規業者資料之目的係在於保護消費者,參照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6年9月12日召開「消保法專案研究小組第54次會議」討論提案1:「曾上市現仍在農畜水產養殖場中之同種類農畜水產品,是否可適用消保法第33條至第38條之規定?」之會議結論:「為保障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上之權益,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之曾上市現仍在農畜水產養殖場中之同種類農畜水產品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得依消保法第33條至第38條之規定,進行行政監督。」消保法第33條第1項後段就是否公開調查經過及結果,及同法第37條有
關情況危急之公告,係由主管機關裁量為之,來函所詢事項,仍請本於權責依具體事實加以判斷是否符合適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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