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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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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消保法第22條係為保護消費者而課企業經營者以特別之義務,不因廣告內容是否列入契約而異,否則即無從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

日期:102-08-22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消保法字第1000000394號
【主旨】
台端陳情購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興建銷售○○度假湯屋之預售屋而衍生糾紛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處99年12月28日院臺經移字第0990074018號移文單轉來台端99年12月21日陳情書辦理。
二、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消保法)第40條及41條規定,本會為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之研擬、審議及監督協調各部會局署與地方政府實施之機關,而消費者保護之主管機關,依消保法第6條所示,在中央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地方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不動產交易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合先陳明。
三、按「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為消保法第22條定所明定;次按最高法院見解認為「按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消保法第22條定有明文。此係為保護消費者而課企業經營者以特別之義務,不因廣告內容是否列入契約而異,否則即無從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103號判決意旨參照),台端因購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興建銷售○○度假湯屋之預售屋,如消費權益受有損害,可參考前揭消保法第22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見解,循司法民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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