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依法條順序

:::
[第十九條]訪問買賣之標的物以分期給付方式交付者,七日猶豫期間之計算,應就分期給付之給付標的物依契約內容與目的、交易習慣與前後其產品牽連關係等因素,個案判斷之。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93年4月29日

  消保法字第0930001055號

  受文者:○○出版有限公司

 

【主旨】

 

 貴公司函詢訪問買賣之買賣標的物以分期給付方式交付,則有關消

 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七日猶豫期間計算時點疑義一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依據貴公司九十三年三月八日申請書辦理。

 

 二、訪問買賣之買賣標的物以分期給付方式交付者,其有關七日猶

   豫期間之計算,仍應就分期給付之給付標的物依契約內容與目

   的、交易習慣與前後期產品牽連關係等因素,依具體個案判斷

   之。

 

 三、復請 參考。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