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93年4月29日
消保法字第0930001055號
受文者:○○出版有限公司
【主旨】
貴公司函詢訪問買賣之買賣標的物以分期給付方式交付,則有關消
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七日猶豫期間計算時點疑義一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依據貴公司九十三年三月八日申請書辦理。
二、訪問買賣之買賣標的物以分期給付方式交付者,其有關七日猶
豫期間之計算,仍應就分期給付之給付標的物依契約內容與目
的、交易習慣與前後期產品牽連關係等因素,依具體個案判斷
之。
三、復請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