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書函】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
台八十六消保法字第○一二二三號
受文者:沈○○君
一、台端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來函洽悉。
二、關於函詢定型化契約誠信原則等問題乙案,本會意見說明如次:
(一)訂立契約要本諸「誠信原則」,契約內容要力求公平:
1.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
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原則。消費者保護法第十
二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
失公平者,無效。
2.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
三條及第十四條等規定,並就違反誠信原則或平等互惠原
則之判斷標準,予以補充規定。
(二)有無違反應視具體個案判斷:鑑於定型化契約涉及私權,有
關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問
題,應由司法機關視具體個案,斟酌契約之性質、締約目的
、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依法作最終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