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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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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網站或app服務時,除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外,亦應確保該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維護消費者之個資權益。倘企業經營者有以定型化契約條款將非消費者所能控制之危險轉嫁消費者承擔(如約定消費者個資被竊取企業經營者概不負責)之情事,則該定型化契約條款恐因違反前揭消保法第12條所示之「平等互惠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無效。

日期:112-04-06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院臺消保字第1121009327號
【主旨】
有關台端詢問「企業在定型化契約內記載如使用本網站、本app所產生之個人資料被竊取本公司概不負責之聲明,該記載是否得依消費者保護法認為顯失公平而無效」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國家發展委員會112年3月30日發法字第1120005210號函轉台端陳情函辦理。
二、按「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第1項)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第2項)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一、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2條第1款、第2款、第7款、第7條第1項、第1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合先敘明。
三、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網站或app服務時,除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外,亦應確保該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維護消費者之個資權益。倘企業經營者有以定型化契約條款將非消費者所能控制之危險轉嫁消費者承擔(如約定消費者個資被竊取企業經營者概不負責)之情事,則該定型化契約條款恐因違反前揭消保法第12條所示之「平等互惠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無效,惟此仍應由法院斟酌全案事實,依消保法第12條規定具體考量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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