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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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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民眾未加入為傳銷公司會員,卻實際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日期:107-01-24

【函釋要旨】

民眾以所買受之傳銷產品為其經銷產品而從事銷售者,尚非消保法所稱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之法律關係(消費關係),如有任何爭議,係屬私權爭議事項,允宜適用民法等相關規定。因此,「民眾未加入為傳銷公司會員,卻實際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情事,除非確有「最終消費」情形從而存在「消費關係」,應無消保法之適用,尚不因其是否加入為傳銷公司會員(傳銷商)而有異。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函

中華民國106417

院臺消保字1060086844

【主旨】
所詢「民眾未加入為傳銷公司會員,卻實際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6年4月6日府法消字第1060357561號函。
二、按「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為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2條第1款、第3款及第4款所明定;又所謂「消費」,係指不再用於生產情形下之「最終消費」而言,合先敘明。
三、查消保法係以「消費關係」為規範範圍,即須存在「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始有消保法之適用。如民眾係以所買受之傳銷產品為其經銷產品而從事銷售者,尚非消保法所稱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之法律關係(消費關係),如有任何爭議,係屬私權爭議事項,允宜適用民法等相關規定(參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台88消保法字第00548號函釋)。因此,旨揭「民眾未加入為傳銷公司會員,卻實際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情事,除非確有「最終消費」情形從而存在「消費關係」,依上開相關說明,應無消保法之適用,尚不因其是否加入為傳銷公司會員(傳銷商)而有異。
四、另本案如認涉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相關規定之適用疑義,因屬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權責,仍請逕洽該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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