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依法條順序

:::
[第二十五條]製造商若與經銷商分屬不同企業經營者,則書面保證書均應依消保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與第五款規定記載之。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92年10月8日

  消保法字第0920001269號

  受文者:○○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

 

 貴公司函詢「消費者保護法書面保證書應記載事項」問題一案,本

 會意見如說明,復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依據 貴公司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全健字第九二○六六號函辦

   理。

 

 二、查「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

   具書面保證書。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商品或服務

   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碼或

   批號。二、保證之內容。三、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四、製

   造商之名稱、地址。五、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

   址。六、交易日期。」為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所

   詢第四款以及第五款之疑義,應以製造商與經銷商是否為同一

   企業經營者判斷,製造商若與經銷商分屬二個不同企業經營者

   ,則書面保證書均應記載製造商以及經銷商之名稱、地址。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