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92年10月8日
消保法字第0920001269號
受文者:○○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
貴公司函詢「消費者保護法書面保證書應記載事項」問題一案,本
會意見如說明,復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依據 貴公司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全健字第九二○六六號函辦
理。
二、查「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
具書面保證書。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商品或服務
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碼或
批號。二、保證之內容。三、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四、製
造商之名稱、地址。五、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
址。六、交易日期。」為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所
詢第四款以及第五款之疑義,應以製造商與經銷商是否為同一
企業經營者判斷,製造商若與經銷商分屬二個不同企業經營者
,則書面保證書均應記載製造商以及經銷商之名稱、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