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
台八十八消保法字第○○五一三號
受文者:新竹市政府
【主旨】
有關請釋○○圖書有限公司與○○西點麵包申訴案件,有否消費者保
護法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八十八年四月一日〈八八〉府建商字第一四○四九○
號函。
二、本案本會意見如次:
〈一〉按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係以消費關係為其規範
範圍,只要具有消費關係存在,均應適用本法:
1 所謂「消費關係」,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係指消費
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而言。
2 所謂「消費者」,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係指以消費
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之人為限。至於其
中所謂之「消費」,係指不再用於生產情形下的「最終消
費」而言。
3 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以
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
〈二〉查本案陳情人購買休旅車或冰箱,如其目的主要係供業
務使用,並非單純供消費使用,核與前揭定義未合,似無
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三〉本案交易紛爭問題,仍請 貴府針對實際情形,依據本法
及其他有關規定本諸權責妥為核處或移請調解委員會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