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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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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定型化契約範本係訂約時參考用,與消保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所生強制力有別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台九十消保法字○○一四四號

  受文者:林○○君

 

【主旨】

 

 台端函詢有關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條款疑義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

 復請 查明。

 

【說明】

 

 一、復台端九十年一月三十日來函。

 

    二、本會意見如次:

  

   (一)該定型化契約範本係提供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作為訂定契約參考之

         用,其效力與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

         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所生之強制效力,尚屬有別。惟若,企業經

         營者片面所擬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涉有違反誠信或平等互惠、顯失公

         平者,消費者自得依據消保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他造當事人

         或法院主張該條款無效。

 

   (二)另所詢個別契約條款中有關「工程完工」、「交屋及管理費負擔」

         一節,當事人見解如有不同時,因係涉及個案之認定,仍應循訴訟

         途逕,由法院綜合兩造所提事證並透過判決予以個案判斷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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