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台九十消保法字○○一四四號
受文者:林○○君
【主旨】
台端函詢有關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條款疑義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
復請 查明。
【說明】
一、復台端九十年一月三十日來函。
二、本會意見如次:
(一)該定型化契約範本係提供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作為訂定契約參考之
用,其效力與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
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所生之強制效力,尚屬有別。惟若,企業經
營者片面所擬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涉有違反誠信或平等互惠、顯失公
平者,消費者自得依據消保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他造當事人
或法院主張該條款無效。
(二)另所詢個別契約條款中有關「工程完工」、「交屋及管理費負擔」
一節,當事人見解如有不同時,因係涉及個案之認定,仍應循訴訟
途逕,由法院綜合兩造所提事證並透過判決予以個案判斷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