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93年4月12日
消保法字第0930000890號
受文者:葉○○君
【主旨】
台端函請解釋有關信用卡附卡持有人就正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所生
應付帳款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無效一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台端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函。
二、有關信用卡附卡持有人是否須對正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
付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問題一案,本會曾開會討論決議:
(一)有關信用卡正附卡就個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須互負
連帶清償責任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問題,信用卡附卡持
有人須就正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負連帶清償
責任之約定,違反以下三項法律基本原則:
1、該約定讓附卡持有人負擔無法知悉且無法控制之重大風險
及損失,違反定型化契約基本原則。
2、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
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故該約定
顯然違背連帶責任基本原理。
3、該約定違背契約基本原理,因附卡持有人非契約當事人,
使非契約當事人負連帶責任,顯然違反契約法基本原理。
(二)銀行使用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規定,信用卡正附卡持
卡人就個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須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因而使附卡持有人對正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
款,亦須負連帶清償責任之約定,因1、該條款約定與現
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本質不符,2、該條款與附卡使用契
約之目的不符,3、該條款約定使附卡持有人負擔非其所
能控制之危險等,該約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
違反誠信原則及平等互惠原則,應認為無效。
三、有關信用卡正附卡就個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須互負連帶
清償責任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問題,本會已函請財政部參考
,修正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相關規定,並函送本決議內容予
司法院秘書長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