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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
[第十二條]信用卡附卡持卡人對正卡使用應付帳款負連帶責任,該約定違反消保法第十二條誠信與平等互惠原則。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93年4月12日

  消保法字第0930000890號

  受文者:葉○○君

 

【主旨】

 

 台端函請解釋有關信用卡附卡持有人就正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所生

 應付帳款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無效一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台端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函。

 

 二、有關信用卡附卡持有人是否須對正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

   付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問題一案,本會曾開會討論決議:

 

  (一)有關信用卡正附卡就個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須互負

      連帶清償責任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問題,信用卡附卡持

      有人須就正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負連帶清償

      責任之約定,違反以下三項法律基本原則:

     

      1、該約定讓附卡持有人負擔無法知悉且無法控制之重大風險

      及損失,違反定型化契約基本原則。

 

     2、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

      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故該約定

      顯然違背連帶責任基本原理。

 

     3、該約定違背契約基本原理,因附卡持有人非契約當事人,

      使非契約當事人負連帶責任,顯然違反契約法基本原理。

 

  (二)銀行使用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規定,信用卡正附卡持

     卡人就個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須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因而使附卡持有人對正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

     款,亦須負連帶清償責任之約定,因1、該條款約定與現

     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本質不符,2、該條款與附卡使用契

     約之目的不符,3、該條款約定使附卡持有人負擔非其所

     能控制之危險等,該約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

     違反誠信原則及平等互惠原則,應認為無效。

 

 三、有關信用卡正附卡就個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須互負連帶

   清償責任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問題,本會已函請財政部參考

   ,修正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相關規定,並函送本決議內容予

   司法院秘書長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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