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電子郵件回覆函】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消保法字第0980010203號
受文者:○○君
【主旨】
有關台端所詢消費者於展覽會場購買商品或服務是否屬於訪問買賣
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98年11月5日電子郵件。
二、按訪問買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2條第11
款規定,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
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企業經營者倘未經民眾邀約
,誘使民眾前往其營業處所,並趁機推銷商品,契約成立時,
亦無同類商品可供比較,而民眾在無心理準備下所生之交易行
為,即屬訪問買賣;至於消費者於旅展、婚紗展或美食展等大
型展覽所為之買賣行為,如消費者因企業經營者之邀約或廣告
而主動至會場,而與前開定義不符者,則無法依消保法第19
條規定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解除契約,本會91年5月10日消保
法字第0910000504號函、92年2月13日消保法字第092000
0190號函釋有案。
三、台端如認權利受有侵害,得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向企業經營
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或其分中心申訴,或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申訴或諮
詢;如未獲妥適處理,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
官申訴,或得依消保法第44條向直轄市、縣(市)消費爭議調
解委員會申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