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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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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消費者於展覽會場購買商品或服務是否屬於訪問買賣。

日期:101-05-24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電子郵件回覆函】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消保法字第0980010203號

  受文者:○○君

 

【主旨】

 

 有關台端所詢消費者於展覽會場購買商品或服務是否屬於訪問買賣

 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98年11月5日電子郵件。

 

 二、按訪問買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2條第11

   款規定,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

   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企業經營者倘未經民眾邀約

   ,誘使民眾前往其營業處所,並趁機推銷商品,契約成立時,

   亦無同類商品可供比較,而民眾在無心理準備下所生之交易行

   為,即屬訪問買賣;至於消費者於旅展、婚紗展或美食展等大

   型展覽所為之買賣行為,如消費者因企業經營者之邀約或廣告

   而主動至會場,而與前開定義不符者,則無法依消保法第19

   條規定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解除契約,本會91年5月10日消保

   法字第0910000504號函、92年2月13日消保法字第092000

   0190號函釋有案。

 

 三、台端如認權利受有侵害,得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向企業經營

   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或其分中心申訴,或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申訴或諮

   詢;如未獲妥適處理,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

   官申訴,或得依消保法第44條向直轄市、縣(市)消費爭議調

   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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