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四日
台八十五消保法字第○○六七四號
受文者:○○縣政府
【主旨】
有關 貴府函詢企業經營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勞務服務所生爭議有
否消費者保護法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八十五0府建五字第一三一八五「
二號函。
二、本案本會意見如次:
經查電子公司委託貨運行運送生產工具或商品,其目的主要係
作為生產或銷售商品之用,因非為「最終消費」,此時該電子
公司核與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之定義似有未合。
而電子公司與貨運行,二者均係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的廠
商業者,屬於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企業經營者」,故該
二者間所發生之法律關係,非屬本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消
費關係」,該二者間因而所發生之爭議,亦非屬本法第二條第
四款規定之「消費爭議」,均無本法〈含消費者爭議之處理〉
有關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