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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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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定型化契約範本並未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公告之程序辦理,故不具有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效力。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廿七日

  台八十八消保法字第○一五五七號

  受文者:立法委員曹○○國會辦公室

 

【主旨】

 

 關於訂購○○公司預售屋之消費者,發生違約情事,可否依據內政部

 制定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違約處罰之標準辦理一案,復如

 說明,請 參考。

 

【說明】

 

 一、依據 貴辦公室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鴻北字第八八○○三七號函辦

     理。

 

 二、內政部制定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僅係提供企業經營者及

     消費者作為訂定預售屋買賣契約參考之用,該範本之內容與依據消

     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有別,故

     不具有同條第二項之效力。

 

  三、消費者違約時,原則上應依其與企業經營者間所訂立之契約內容為

      據,並非當然應以主管機關制定之定型化契約範本為準,惟若該定

      型化契約條款涉有違反誠信或平等互惠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時

      ,亦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規定主張權利;如有

      爭議,應由司法機關視具體個案作最終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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