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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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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某網站不提供7日無條件退貨,即屬違反郵購買賣之規定,該約定即為無效。

日期:102-08-22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消保法字第1000007967號
【主旨】
台端陳稱「某網站不提供7日無條件退貨」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100年8月22日電子郵件。
二、按「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為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2條第10款及第19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合先敘明。
三、台端所指「某網站不提供7日無條件退貨」一節,查企業經營者藉由網際網路交易方式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參照前揭法條規定,即屬郵購買賣,此際消費者即擁有收受商品後7日內行使無條件退貨解約之權利,倘企業經營者自行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所售商品不得退回,即屬違反前揭郵購買賣之規定,該約定即為無效。惟前揭說明之適用仍應就具體個案事實有無符合前揭法條要件加以認定。
四、台端所陳事項倘涉及消費爭議,欲諮詢或申訴,除可直接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接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各分中心詢問外,亦可備具書面證據資料直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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