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函
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
院臺消保字第1140007660號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消費者保護法第25條之適用疑義案,復如說明,請參考。
【說明】
一、復貴公司114年6月5日(114)○○○字第00000號函。
二、按「(第1項)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第2項)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碼或批號。二、保證之內容。三、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四、製造商之名稱、地址。五、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六、交易日期。」為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25條所明定,揆其立法理由為:「一、本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出具保證書之義務及保證書應記載之事項。二、企業經營者所出售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有保證其品質時,應提供書面保證書,以避免爭端。」,合先說明。
三、有關來函所詢由業者提供QR CODE並由消費者自行使用電子裝置掃描QR CODE以連結相關網頁,再於該網頁上揭示相關保證條款供消費者閱讀,是否該當「書面保證書」之要件,及「製造號碼或批號、交易日期、經銷商名稱」若未經業者先行揭示於網頁,而是需消費者以電子裝置掃描QR CODE、連結網頁後自行線上填寫全部或部分內容,是否會與消保法第25條之規定有所違背等問題,謹提供下列意見供參:
(一)經查貴公司來函說明,係以販售空調設備為主業,隨商品出具書面保證書似尚無執行面之困難,又參照消保法第25條規定及立法說明,業者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旨在避免爭端。來函所述情形,尚需消費者耗時費力自行上網閱讀保證條款及填寫相關事項,若有消費者主張交易流程未臻友善或業者未主動出具保證書,恐易引發爭議。
(二)空調設備為耐久性商品,使用年限較長,對於上開重要資訊之提供,建請考量一般消費者對完整紙本書面之需求,以及來函所述方式對於不同年齡層、弱勢族群等是否產生不便?另倘以電子方式提供,除考量是否符合消保法第25條規定外,亦請注意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