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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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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美容中心業者應確保提供之服務具有安全性。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消保法字第0940010695號

  受文者:施○○君

 

【主旨】

 

 詢問有關坊間美容中心以化學換膚術替人除斑是否有違消費者保護

 法等相關規定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端94年11月14日書函辦理。

 

 二、按「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

   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

   ,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為消費保

   護法第7條第1項所明定,台端詢問坊間美容中心以化學換膚術

   替人除斑一節,業者應依上開規定確保其所提供之服務具有安

   全性,若有違反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負

   連帶賠償責任。

 

 三、另依本會審查通過並由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瘦身美容定型化

   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其應記載事項第4條規定

   ,業者應就瘦身美容實施之條件、效果分析、副作用及危險性

   等,及為實施瘦身美容所必須購買相關產品之內容、性質、效

   用等於訂約時向消費者作充分明確之說明,並提供相關書面;

   業者應將其為消費者所提供之服務內容及使用之商品留作紀錄

   ,並予消費者簽名確認,且於紀錄後至少保留二年,以供查對

   ,消費者並得隨時請求業者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

 

 四、再者,應記載事項第5條規定,業者於實施瘦身美容項目前,

   應詢問、確認消費者有無因患疾現正治療中,是否屬過敏性體

   質、現有無服用何種藥物、肌膚有無敏感性及其他不利於接受

   瘦身美容之事項。此外,業者若向消費者為美容效果擔保而未

   達到約定之效果者,依應記載事項第14條規定,業者應退還消

   費者已付之費用。

 

 五、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

   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

   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

   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依第一項申

   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

   官申訴。」,台端若有消費爭議可依上開規定進行申訴,或撥

   打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1950」。

 

 六、隨函檢附「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

   紙本一份,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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