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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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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旅行業對顧客提供之旅遊服務,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服務。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

  台八十七消保法字第○○五六一號

  受文者:○○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一、交通部觀光局轉 貴會八十六年三月九日函敬悉。

 

  二、查旅行業對顧客提供之旅遊服務,為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服務,

    其與消費者所生之關係為消費關係,應無疑義,故旅行業因其服

    務之提供所生之責任,自有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之適用。另貴

    會建議修訂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等相關規定乙節,尚須通

    盤考量,已併案存參。

 

  三、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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