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消保法字第0920001413號
受文者:立法院○○○國會辦公室
【主旨】
貴委員國會辦公室函詢「消費者購屋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
照參考。
【說明】
一、依據 貴委員國會辦公室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九十二)彰研字
第九二一○一七○七號函暨申請人張致和先生申請書影本辦理。
二、按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
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定之契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
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
條款內容。」分別為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九款、第十一條之一
第一項所明定。
三、有關所詢事項之一部分:售屋商人倘係以定型化契約與消費者進
行交易,參諸前揭法條規定,即負有於簽訂前供消費者事先審閱
權部條款之義務。
四、所詢事項二、三、四部分:參照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公平交
易法對房屋仲介業之規範說明,房屋仲介業者應使消費者有選擇
採用內政部所擬定之要約書,或交付不動產仲介業者斡旋金之自
由,惟消費者如與不動產仲介業者約定交付斡旋金時,除須有明
確之書面定,告知消費者交付斡旋金目的外,不動產仲介業者若
有欺罔或顯失公平情事,公平會將依公平法第二十四條處罰違規
業者。
五、本案因申請書未有載明聯絡地址煩請轉知申請人查照參考。
六、檢附消費者保護法暨施行細則條文、公平交易法對房屋仲介業之
規範說明,併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