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電子郵件回覆函】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
消保法字第0960007483號
受文者:蔡○○君
【主旨】
台端詢問新購房屋發現漏水情況建商是否應負責修復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致本會電子郵件。
二、按「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
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
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第1項)商品或服務具
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
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第2項)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
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第3
項)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
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
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
視為瑕疵。」分別為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七條、民法第
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明文所規定,合先說明。
三、台端來函訴稱新購房屋牆壁出現裂痕及漏水情況,倘係由建商所興
建出售,該建商即應負前揭消保法第七條商品責任,另外,就牆壁
裂痕及漏水情形,建商亦應負前揭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惟
本案具體情形,仍須由司法機關視具體個案做最終判斷。
四、台端倘因本案發生消費爭議,擬向有關機關申訴時,得依消保法第
四十三條之規定,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直轄市、縣(
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或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
服務專線電話申訴及諮詢;如未獲妥適處理,得向直轄市、縣(市)
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消費者於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亦得依消
保法第四十四條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者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
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