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依法條順序

:::
[第十一條]企業經營者(建商)與購屋者所使用之「特約補充條約及約定專用同意書」契約,其效力可參考消保法定型化契約專節與民法規定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消保法字第0910000212號

  受文者:○○管理委員會

 

【主旨】

 

 貴管理委員會函詢「房地買賣契約書特約補充條款及約定專用同意

 書之效力及適法性,是否適用定型化契約之相關規定」一案,復如

 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二月二日○○○字第二○四四號函辦理。

 

 二、來函所稱企業經營者(建商)與購屋者所使用之「特約補充條款及

     約定專用同意書」契約,其效力可參考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契約專

     節或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等規定。至於上述補充條款及同意書是否

     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因本會非該條例之主管部會,

     已另案轉請內政部辦理並逕復貴管理委員會。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