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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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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受僱醫師非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企業經營者。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書函】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廿一日

  台八十四消保法字第○○二八五號

  受文者:○○公會全國聯合會

   

  一、行政院秘書處八十四年二月九日台八十四內○四五三一號簡便行文表

    轉立法院內政及邊政委員會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二-四)內願三

    字第一○七九號函轉貴會函洽悉。

 

  二、消費者保護法係以消費關係為其規範範圍,只要具有消費關係存在,

    均應適用本法。至於所謂「消費關係」,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

    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而言。

 

  三、

   〈一〉受僱醫師並非消費者保護法所稱的企業經營者,至自行執業的

         專技人員是否為企業經營者,目前尚無定論。

 

   〈二〉由於消費者保護法對於服務並未加以定義,因此,醫師等專技

         人員對於消費者所提供之服務行為,是否屬於消費關係問題,在本法

         施行細則研訂過程中即有不同意見,仍有相當爭議,目前尚無定論,

         宜由學說判例就個案認定方式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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