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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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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國際渡假村會員卡之契約內容,有排除消費者解除或撤銷契約之權利者,應屬無效規定。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

  台八十六消保法字第○○五四七號

  受文者:○○市政府

 

【主旨】

 

 有關 貴府函詢「○○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推銷國際渡假村會

 員權利問題之處理方式,是否有違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府八十六年二月五日府建一字第八六○一○五三八○○號函。

 

 二、本案本會意見如次:

 

  (一)本案「○○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如係以訪問買賣方式

     推銷國際渡假村會員卡者,應有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

     消保法)有關訪問買賣規定之適用。經查該公司擬以訂立

     契約之次日,作為該訪問買賣消費者之契約解除權之起算

     日,顯與本會;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台八十六消保法字

     第○○五○○號函釋「宜解為自消費者接受業者提供之主要服

     務開始之次日起算」規定不合。

 

  (二)該公司推銷國際渡假村會員卡,其契約內容係以定型化契

     約方式為之,自應有消保法有關定型化契約規定之適用。

     經查該公司在契約上記載有關消費者嗣後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解除契約之規定,因係一概排除消費者之其他解除或

     撤銷契約之權利,似已違反消保法第十二條有關平等互惠

     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屬無效之規定。

 

  (三)本案仍請 貴府針對個案實際情形,依據消保法及其他有

     關規定本諸權責逕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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