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書函】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台八十四消保法字第○一三五八號
受文者:何○○君
一、台端八十四年十一月三日申請函。
二、關於函詢消費者保護法施行日期乙節,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
四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另外,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四十二條並規定:「本法對本法施行前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
或已提供之服務不適用之。」其意義如下:
(一)明定消費者保護法之效力不溯及既往:在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前
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或已提供之服務,均無消費者保護法之
適用,自應依當時有效的法律,如民法等有關規定解決。
(二)其目的在維持法律關係之安定:除法律明文規定有溯及既往的
效力外,法律效力不溯及既往為一般法律之適用基本原則,其
目的在於維持法律關係之安定,消費者保護法亦遵循此一原則
辦理。
三、倘預售屋買賣契約係於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前簽訂,而於消費者保護
法施行後交屋者,依據上開說明,並無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惟仍
可依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