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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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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預售屋買賣契約於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前簽訂者,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書函】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台八十四消保法字第○一三五八號

 

  受文者:何○○君

 


 

 一、台端八十四年十一月三日申請函。

 


 

 二、關於函詢消費者保護法施行日期乙節,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

 

   四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另外,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四十二條並規定:「本法對本法施行前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

 

   或已提供之服務不適用之。」其意義如下:

 


 

  (一)明定消費者保護法之效力不溯及既往:在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前

 

     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或已提供之服務,均無消費者保護法之

 

     適用,自應依當時有效的法律,如民法等有關規定解決。

 


 

  (二)其目的在維持法律關係之安定:除法律明文規定有溯及既往的

 

     效力外,法律效力不溯及既往為一般法律之適用基本原則,其

 

     目的在於維持法律關係之安定,消費者保護法亦遵循此一原則

 

     辦理。

 


 

 三、倘預售屋買賣契約係於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前簽訂,而於消費者保護

 

   法施行後交屋者,依據上開說明,並無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惟仍

 

   可依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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