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四日
台八十八消保法字第○○六○八號
受文者:台北市政府
【主旨】
有關 貴府請釋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費率調整,是
否受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條規範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八十八年三月八日府交一字第八八○一三九八二○○號函。
二、按台北市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費率調整,與市民之
權益有重大影響,不論此一調整措施係公法或私法行為,參照消費
者保護法或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之立法精神,均應事先徵詢消費保
護團體、學者專家之意見;或召開聽證會,以提供各界陳述意見之
機會,俾使政府所為各項措施之決策過程,合乎公開透明化之要求
,以昭公信,而杜爭議。